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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个体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8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途经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派出所对面河道桥头时,捡到被害人王某某遗失的手机,通过“试密码”的方式打开该手机,并根据手机相册内王某某本人的身份证照片,将王某某微信支付密码进行了更改,随后从王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充值20000元钱到微信钱包内,并将20000元及微信钱包内的90元零钱全部转入自己的微信及银行卡内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退赔赃款21000元给被害人王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卡及微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及照片;3.视听资料;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9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87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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