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教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0月3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0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3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看到肖某某从家外出后,遂从肖某某邻居家通过修房搭建的竹架子进入到肖某某家的三楼房间,在肖某某的卧室衣柜抽屉里盗得现金1000元及价值1480金手链一条,后又在床旁边的柜子白色盒子内盗得现金1530元,在床头的首饰盒内盗得价值1280金项链一条。共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29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收条、证明、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肖定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辩解与供述;5.指认、提取、勘查、称重笔录;6.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前科、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和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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