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永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11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1月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6日两次将此案退回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4日再次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永顺县**镇车站附近曾某某家中张某某在门口放哨,田某某技术开锁入户盗窃、盗得4600元现金。盗得现金分给张某某1500元现金,剩余3100元现金被田某某已经用完。
2019年9月6日,田某某窜至永顺县**镇新车站附近宁某某的家中家,采用技术开锁方式入户盗窃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金项链被其作价3000元卖予他人,;金戒指被其作价2100元卖予他人。
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田某某伙同马某,窜至永顺县城**国际商品房*栋*单元****房陈某家中,由马某在门口放哨,田某某采用技术开锁入室将陈某的一个金手镯和一个金吊坠盗走。物品卖给周某某。
2019年11月23时20时许,田某某被永顺县公安局指挥情报中心两名民警在石堤居委会抓获归案,田某某对其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收条、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曾某某、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和共同作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田某某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茂俊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永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3.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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