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9月l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2月2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同年3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二次窜至长沙县**街道**小区入室盗窃,涉案金额共计3149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12日左右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以图财为目的,驾驶一辆牌照为湘******的蓝色别克小车,窜至长沙县**街**号被害人阳某某的家中,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2瓶、五粮液白酒6瓶、酒鬼酒2瓶、爱普生牌投影仪1台、苹果电脑1台、皮包3个、福禄寿石雕1个、黄玉石雕1个、轩尼斯酒2瓶、镀金工艺摆件1个,宝石耳环及项链1套、宝石胸针1枚、彩金项链1条、茶叶1盒。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部分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7910元;
2、2018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采用同样的手段,窜至长沙县**街**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盗窃葡萄酒4瓶、白酒9瓶、苹果7PLUS手机1台、宝格丽眼镜1副、MK牌钱包和手提包各1个、巴宝莉手提包1个、水晶项链2串、和田玉1块及400元现金。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部分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3184元。
2018年9月19日,长沙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湘******小车中扣押部分赃物。案发后,田某某亲属向民警退还部分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