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4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90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园**栋**单元**室,2003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9年12月17日,因盗窃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田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先锋路博维美术工地停车场附近,用携带管制刀具和开锁工具撬开一辆银色别克轿车车门(冀C*****)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被害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田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田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茜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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