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93********,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街**楼*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2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被告人田某甲在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平光小学门口,趁被害人田某乙不备将其微信微粒贷中的13000元转走。现赃款已全部挥霍。
2、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甲在焦作市龙源商业街澜轩足疗店虚构自己向朋友转账急用钱,用完后立刻归还被害人史某某,第一次转账后全额还给被害人史某某,取得史某某信任后,又以同样理由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微信转账37600元后逃走。现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乙、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林
检察官助理:冯振慧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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