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 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行至雁江区芭蕉林小区电信大楼外面的停车场,利用砖头将一辆咖啡色的传祺越野车车窗玻璃破坏后,盗取车内物品。
2.2019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行至资阳市财政局外停车位时,利用砖头将一辆棕色越野车车窗砸碎,盗走一包软中华香烟。
3.201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行至至雁江区中学路一家服装店外,利用砖头将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车窗砸开,,后将车内一手提包盗走。被盗包内有几十元现金,证件、银行卡若干。
4.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行至雁江区皇龙路口中华全牛宴时后面河边的停车场,利用砖头将一辆汽车右后侧的车窗玻璃砸碎,盗取1430元现金、银行卡、证件等物品。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8月2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3.被害人白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的陈述;4.证言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 视听资料;8.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丽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地址为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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