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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3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轻轨站下停车场,采用损毁龙头锁并用脚蹬骑的方式,将被害人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照为渝D2****的红色神鹰牌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款3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3140元。

2.2020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轻轨站附近人行天桥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没上锁的黑色福莱特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款4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2126元。

3.2020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中花园23幢2单元对面的人行道上正在盗窃一辆助力摩托时,被被害人谭某某发现并捉获后报警。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工具等物证;

2.​ 户口信息等书证;

3.​ 被害人谯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现场笔录等;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他人财物价值52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勇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联系电话:1772326****)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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