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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8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5********,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物流公司工作人员,重庆市江津区人,现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盗窃,于20206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系重庆市**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渡口区昌可物流园门市工作人员,负责该门市所有事务。**公司与**物流公司系合作关系,由**公司将**物流的货物转运到重庆市各区县。田某某作为该门市工作人员,负责将**物流仓库需要由**公司转运的货物用叉车转运到自己公司仓库。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趁**物流仓库无人之机,将该仓库内不由**公司转运的物品偷运至自己公司仓库后,联系车辆拉走卖钱。其中,2019年10月,田某某盗窃该公司的餐桌1张、餐椅4把,以800元价格卖给其舅舅涂某某;2019年10月至11月,田某某盗窃该公司的餐桌1张、餐椅4把和床头柜2个,送给其前女友李某甲;2020年5月26日7时许,田某某盗窃该公司餐桌1张、餐椅6把;次日7时许盗窃餐桌1张、餐椅4把,然后以800元价格卖给黄某某餐桌1张、餐椅10把,以500元价格卖给其表姐杨某某餐桌1张。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物流公司,公安机关从黄某某处追回被盗物品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

2户口页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涂某某、李某乙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莎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

2.案卷2册共81页。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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