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8〕17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院**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7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门诊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谭某某不备,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Iphone6S Plus手机扒窃后销赃。2018年1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沙坪坝区被民警抓获。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Iphone6S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王 前
2018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联系电话1322020****;
2.案卷材料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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