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5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5时左右,陈某某驾车与被告人田某某一起下班回家途中经过川染厂附近时,陈某某停车去上厕所,田某某下车后看到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金川大厦单元楼梯间处的一辆红色电动摩托车,便临时起意将该电动摩托车盗走。随后,田某某驾驶被盗摩托车离开现场并给陈某某打电话约定在寿城水岸小区汇合,后由陈某某将被盗摩托车停至黄桷雅居小区车库。2020年4月19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在黄桷雅居小区车库内将被盗摩托车追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51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并在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登记表、发票、保险单、合格证等;
2.证人陈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扣押、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被追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田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帆
检察官助理 涂 青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联系电话1832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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