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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区,现住镇赉县****村,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羁押于佳木斯监狱,于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在镇赉县**乡**村**屯,将李某某停放在自家大门外的摩托车盗走;犯罪嫌疑人田某某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在**乡**村,将韩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内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100.00元,合计人民币2100.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晓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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