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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双阳区**路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街**村***屯,农民。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云山街**村**社王某某家,秘密窃取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立新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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