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8月30日因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2020年8月1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期间,被告人田某甲体温检测在37.4℃以上,七台河市看守所不予收押,拘留未执行。2020年8月19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在七台河市人民医院5号楼102室监视居住,2020年8月25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末至8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田某甲因无生活来源,以高层阁楼住户为盗窃目标,夜间钻窗入室实施盗窃。
1.2020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甲从桃山区**小区家中出发,驾驶车牌号为黑K****2的白色宝骏牌车来到桃山区**小区**号楼楼下,田某甲趁**单元门未锁进入**号楼**单元内,从楼梯步行走到**楼,钻出**楼梯窗户到楼顶,将**单元**室被害人杨某甲家北侧卧室窗户推开钻进室内,将放在卧室床上的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和一把奥迪车钥匙及放在客厅电视柜上貔貅摆件口中的200元现金盗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甲步行来到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前,趁该单元门未上锁进入单元内,从楼梯步行走到**楼,钻出**楼梯窗户到楼顶,推开**室受害人张某甲家厨房的窗户钻入室内,将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里面的4900元现金盗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5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甲步行来到七台河大学北侧的**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趁该单元门未上锁进入单元内,从楼梯步行走到**楼,钻出**楼梯窗户到楼顶,掰开**单元**室受害人张某乙家厨房护栏,推开窗户钻进室内,此次无盗窃物品。
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 告人盗窃的苹果牌电脑及奥迪电子车钥匙价值人民币1010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田某甲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林苑之星小区32号楼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丙、田某乙、杨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
6.视听资料:被告人田某甲盗窃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全额返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鸽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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