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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3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12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商场高某某经营的**奶茶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取店内白色SUNMI牌收银机一台,价值22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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