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2000********,汉族,初中,代课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乡**村,现住临西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在临西县新宝通讯门市以假装替朋友买手机为由,骗店主李某某将一部苹果7PLUS手机拿出,并以等待朋友来付款为名在店内逗留,期间,被告人田某某趁受害人李某某不注意将手机盗走。经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安局接受证据清单、临西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2、物证:被盗手机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芳
2020年03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