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田某某(小名**),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200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家住马关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与代某某、马某某(二人另案)在马关县马白镇惠民小区门前盗走被害人袁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950元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云H1****)。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
2.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与代某某、马某某在河口县桥头乡桥头街道盗走被害人陶某某价值人民币775元的银色VIVO手机一部。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
3.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与代某某、马某某在河口县槟榔寨**山庄更衣室内盗窃了他人两部手机。因未找到被害人,已起获的手机尚未发还。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胶把钳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等四人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等二人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娇
检察官助理:董世娜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计二百七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螺丝刀一把、胶把钳一把、手机两部、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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