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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51965********,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市船营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4月5日1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越北派出所管内,金洲岛洗浴二店三楼休息大厅挨着厕所倒数第二个休息厅内,趁被害人于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戴在手腕上的黄金手镯盗走。经估价,被盗物品折合价值人民币1266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抄件、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微信聊****;

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证人丛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

视听资料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法院

检察官:高海英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入库清单,现金存款单5027元、碎的黄金手镯31.5克、足金手链8.679克、750挂钩中一个、AU750项链一个、翡翠吊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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