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8********,回族,初中文化,宁夏海原县人,户籍在宁夏海原县**镇**村**,无业。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5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尚客优宾馆8513号房间,乘被害人曹某某、乃某某熟睡之机,盗得曹某某VIVO牌NEX型手机一部(价值2100元)、乃某某0PP0牌R11型手机一部(价值800元)。销赃得款,挥霍。
二、2019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固原市西吉县**镇团结村一组加油站对面出租屋内,乘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熟睡之机,盗得杨某甲OPPO牌R9Splus一部(购买价值1900元)、盗得杨某乙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并用事先得知的银行卡密码,从该两张银行卡内取走现金的共计7400元,挥霍。
三、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中卫市海原县明华宾馆,乘被害人马某某熟睡之机,盗得马某某微信账户里的101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价格认定结论;
4.被害人马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艳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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