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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41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的楼道里,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皖E*****的黑灰色爱德意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274元。 

2、2020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马鞍山市金鹰商场七号通道旁边的电动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虞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E*****的红黑色组装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2917元。

3、2020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马鞍山市金鹰商场汉堡王门前的电动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皖E***的白色奥伦特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2390元。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田某某在案发后,带领民警查获其盗窃的三辆电动车,公安机关将该三辆电动车予以扣押后发还给三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虞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三辆,价值人民币现金658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3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晓洁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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