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村**组**号,住宣城市宣州区**镇**厂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田某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腾云路金某某家门口窃取八哥鸟2只(价值1000元)。
2019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腾云路陈某某家门口窃取八哥鸟2只(价值1600元)。
2019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涉案八哥鸟被追回并依法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田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系坦白;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窃取的财物被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多多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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