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0********,汉族,文盲,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3日7时许,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被害人谢某乙家中,被告人田某某窃取被害人谢某乙放在床头处的5520元现金。
2、2020年6月3日7时许,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杜堂集盛源大酒店,被告人田某某窃取被害人邵某某放在盛源大酒店柜台抽屉内的485元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退还盗窃钱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乙、邵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吕昌镒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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