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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9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乡**村**路**号**队**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广博街山西展览馆门口,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浅蓝色雅马哈牌电动车(该车购买于2019年4月8日,购价人民币3200元),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万价证认字2019第114号)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书证,扣押清单等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冲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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