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云办事处龙泉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西路**酒店一楼大厅内,盗窃被害人聂某某钱包1个(经鉴定价值为20元,钱包内有人民币591元、100欧元〔2020年8月6日当日汇率为EUR/CNY8.2411,折合人民币824.11元〕、4枚壹圆硬币)和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800元),后携赃潜逃。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钱包等;2.书证:户口证明及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6239.1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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