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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499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镇**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街儿童医院急诊输液室内,将被害人邱某某(女,20)摆放在婴儿车上的华为P2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30元)盗走。涉案物品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田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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