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四川省武胜县**局队员,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农村居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趁“**”无物业看守之际,盗走李某某停在**栋地下停车库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的6个电池,每个电池为12V。2019年11月2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于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713元。
2、2019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趁“**”无物业看守之际,盗走刘某某停在地下停车库**栋电梯旁边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的6个电池,每个电池为12V。2019年11月2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于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662元。
3、2019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趁“**”无物业看守之际,盗走李某某停在地下停车库**栋**停车位上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的5个电池,每个电池为12V。2019年11月2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于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552元。
4、2019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趁“**”无物业看守之际,盗走秦某某停在地下停车库**栋楼梯间旁边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的6个电池,每个电池为12V。2019年11月2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于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775元。
5、2019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趁“**”无物业看守之际,盗走文某某停在地下停车库**号楼至**号楼楼梯间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的6个电池,每个电池为12V。2019年11月2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于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135元。
6、2019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趁“**”无物业看守之际,盗走潘某某停在地下停车库**栋楼梯间旁边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的5个电池,每个电池为12V。2019年11月2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于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135元。
7、2019年8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趁“**”无物业看守之际,盗走刘某某停在地下停车库**栋电动车专用位置的一辆川H095449民鑫牌电动车的8个电池,每个电池为12V。2019年11月2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于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1050元。
8、2019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趁“**”无物业看守之际,盗走蒋某某停在地下停车库**栋至**栋过道之间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的6个电池,每个电池为12V。2019年11月2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于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425元。
9、2019年9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趁“**”无物业看守之际,盗走谭某某停在地下停车库**栋电梯右侧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的6个电池,每个电池为12V。2019年11月2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于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850元。
10、2019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趁“**”无物业看守之际,盗走段某某停在地下停车库**区**号车位旁的一辆玉骑玲牌电动车的4个电池,每个电池为8V。2019年11月2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于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313元。
11、2019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人田某某趁“**”无物业看守之际,盗走赵某某全停在地下停车库**区**号车位上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的6个电池,每个电池为12V。2019年11月2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于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875元。
12、2019年9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趁“**”无物业看守之际,盗走贾某某停在地下停车库**栋配电箱旁边的一辆帝豹牌电动车的5个电池,每个电池为12V。2019年11月2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电池于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四川省武胜县**局办公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上的电池,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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