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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10月22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田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巷**号附近,盗走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型两轮摩托车(价值2464元),后销赃得款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以及辨认笔录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词;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 周厚华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被羁押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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