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97********,汉族,无业,出生地云南省西畴县,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镇**村**寨**号。被告人田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31日被西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8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盗窃作案3起,共窃得现金97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20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至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无锡市锡山区**镇**苑**号**面馆,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法,入内窃得现金100余元。
2. 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馨华苑东侧停车场,采用钻窗入车的手法,从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内,窃得现金几十余元。
3.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至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无锡市锡山区**镇**路**服饰店,采用推门进入办公室,未窃得物品。
当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至年丰路上,采用拉车门的手法,从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内,窃得放在后备箱内的拎包里的现金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物证鉴定师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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