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河北省任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任丘市华油东风社区大食堂德玉火烧店内盗窃驴肉、大饼、火烧、香烟等物。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任丘市华油东风社区大食堂德玉火烧店内盗窃驴肉、大饼、火烧、蔬菜、一把尖刀、一把菜刀等物。
3、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任丘市华油东风社区大食堂小雷家常菜馆内盗窃自制腊肉、熟鸭子、手掰肠等食物。
4、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在任丘市华油东风社区大食堂小雷家常菜馆内盗窃自制腊肉、方形火腿、绵竹白酒、火锅底料等物。
5、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在任丘市华油东风社区大食堂小雷家常菜馆内盗窃自制熟猪蹄、方形火腿、自制皮冻,盗窃过华创时代监控主机一台,经任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675元。
6、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任丘市华油物探小区川湘源饭店内盗窃方形火腿、鸡头、鸭翅、啤酒、香烟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个人信息查询、入所体检表等;
2证人证言: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孟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建新
检察官助理:韩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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