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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2********,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市**镇**村**街**号。被告人田某某因盗窃于2004年1月15日被定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盗窃于2006年4月6日被定州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1月23日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刘某某(已起诉)驾驶刘某某红色北京幻速轿车(悬挂假牌照冀 F*****)到新乐市承安镇良庄村伺机盗窃,后到村民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王某某家邻居发现,刘某某在逃跑时被村民当场抓获,田某某被村民发现后驾驶刘某某的红色北京幻速轿车逃跑,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立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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