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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因诈骗罪,2011年11月20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9月1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南大港**公司买虾时,趁养殖公司宿舍内没有人,将刘某某放在宿舍衣柜提包内的12000元现金偷走。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汽车有偿借用协议、谅解书、抓获经过、悔过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闫文成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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