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唐某某、林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在深圳市南山区**酒店工作,暂住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系深圳市南山区**酒店客服工作人员,2019年10月14日早上,田某某到被害人林某乙入住的**房间打扫卫生,见其行李箱内放着一苹果手表,趁房间内无人时,将手表偷走并藏放在住处。
经鉴定,涉案手表价值约3485元。2019年10月16日,田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员工个人信息、职位确认书、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汪某某、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田某某对涉案手表的辨认等;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少麟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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