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住湖北省应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2月6日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8年8月14日,因赌博被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乡**村**街,用假发、口罩伪装后,以爬楼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二楼卧室床上枕头下的人民币2300元及衣柜内红色上衣口袋里的人民币43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田某某从被害人李某某家二楼阳台翻越到相邻的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将被害人黄某某家一楼柜台桌抽屉内的人民币400 余元盗走。
2020 年1 月3 日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乡**村**街,用假发、口罩伪装后,沿窗户爬至被害人王某某家二楼洗手间处,欲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发现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退赃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假发、口罩、千斤顶等物证;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移交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被盗现场照片、情况说明、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指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必谦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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