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大厦**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严重成瘾于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3日至12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江汉区**街**号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超威牌72V20A电动车蓄电池共二组盗走。后将赃物出售给贾某某,并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蓄电池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90元、人民币550元,赃物已灭失。
2020年5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江岸区**街**号附**号门口,将被害人幸某某超威牌60V20A电动车蓄电池一组盗走,将被害人刘某某天能牌60V20A电动车蓄电池一组盗走。后将赃物出售给贾某某,并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蓄电池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10元、人民币610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12时许在本市江岸区仁义社区33号406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部分被盗电瓶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关发票收据、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案发现场照片、销赃地点照片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幸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贾某某、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一鸣
检察官助理:李鸿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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