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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2000********,土家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1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某与朱某甲、吴某某、向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位于慈利县万福温泉附近的涉案车辆停车场内,将1辆雅马哈牌女式摩托车、1辆力帆牌男式摩托车、1辆路虎踏板女式摩托车盗走。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雅马哈牌女式摩托车、力帆牌男式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0535元。

2018年12月2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田某某与李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在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位于慈利县万福温泉附近的涉案车辆停车场内,将一辆白色女式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向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娇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1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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