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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乡****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06年8月被湖南省宁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12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被长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华海3C附近,发现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德邦快递电动三轮车的钥匙插在车上,其趁无人之际,骑上电动三轮车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355元。

2020年5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被盗电动车经过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社区公园附近时,被德邦快递公司员工王某发现并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田某某并将被盗电动车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田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田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被盗三轮车照片、被盗三轮车购买票据等书证;2.证人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兰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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