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26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镇**村**组,趁被害人张某甲家中无人之际,潜入张某甲家中。在张某甲家中的一、二楼用老虎钳撬锁,翻找钱财。未果后,又来到江某某租房内翻找钱财,没有得逞。被告人田某某又来到陈某某家中,在西南侧卧室的凉席下找到一个黑色小包,盗走人民币300元;在西北侧卧室电视柜中找出一个蓝色小包,盗走人民币70元。被告人田某某盗窃来的钱财在网吧玩游戏中全部挥霍。
2.2018年10月26日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镇**村**组,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之际,利用张某乙家中的梯子潜入了张某乙家二楼的卧室里,用尖头锤敲烂张某乙卧室中的木箱挂锁锁扣,盗走人民币1150元。
3.2018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镇**村**组,趁被害人张某丙外出之际,潜入张某丙家中。将被害人张某丙的一个橙色笔记本里的237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田某某所得的财物大部分在上网玩游戏中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谅解书、领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卢某甲、卢某乙、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江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罗某乙、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盗窃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卢某甲、卢某乙、罗某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