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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住六盘水市**路**小区。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5月3日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在六枝特区火车站附近的运输局小区内,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的一辆外观为红色的大运牌DY150-3K型二轮摩托车盗走。2019年11月26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窃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盗摩托车的物价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厚维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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