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捕前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白塔区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辽阳市白塔区东兴路风和日丽小区6号楼西二单元一楼西室,田某某从客厅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张某甲放于客厅内茶几上的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约6000元,后从客厅窗户逃离现场。
2、2019年6月2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辽阳市白塔区东兴路风和日丽小区6号楼东二单元一楼西室,田某某从客厅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彭某某放于客厅内的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约50元,后从客厅窗户逃离现场。
3、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辽阳市白塔区东兴路风和日丽小区5号楼西一单元一楼101室,田某某从客厅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赵某某放于客厅的黑色皮兜盗走,皮兜内有人民币2500余元,后田某某从客厅窗户离开,田某某将黑色皮兜里的现金取出,将皮兜扔于该住户南卧室外的平台上,后逃离现场。
4、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辽阳市白塔区东兴路风和日丽小区5号楼东三单元一楼101室,田某某从厨房阳台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王某甲放于客厅内,鞋架上的包盗走,内有驾驶证、眼镜和弹弓,田某某从房间离开后将包扔在室外的平台上,而后逃离现场。
5、2019年6月16日2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523-7号楼西一单元三楼左室,田某某从客厅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夏某某放于客厅内的裤子里的2000余元人民币盗走,后田某某从客厅窗户逃离现场。
6、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辽阳市白塔区西四道街37号楼东一单元二楼东室,田某某从厨房阳台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宋某某放于卧室内裤子里的人民币230元盗走,后田某某从窗户逃离现场。
7、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小区499号楼7单元202室,田某某从厨房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张某乙放于客厅餐桌上的两个黑色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4600元,后田某某从厨房窗户逃离现场。
8、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小区499号楼2单元201室,田某某从阳台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王某乙放于卧室内的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700元和日元1000元,田某某从室内离开后将包扔在室外的平台上,后逃离现场。
9、2019年6月21日1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灯塔市博达家园B区2号楼3单元102室,田某某从北侧厨房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卧室门口床头柜上的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800余元,后田某某从窗户逃离现场。
10、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田某某窜至灯塔市博达家园B区2号楼3单元101室,田某某从阳台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张某丙放于客厅茶几抽屉里的人民币5000余元及电脑桌上的手表盗走,后田某某从窗户逃离现场。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表的价格是6263元。被告人田某某盗窃财物总价值约28206.77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鞋两双;
2.书证: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夏某某、宋某某、张某乙、王某乙、陈某某、张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某
钱某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