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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85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D7乡村凉皮附近一摩托车停车场,趁车主未拔走车钥匙,盗窃走一辆新大洲-本田牌SDH125-65型摩托车,后将车骑行至沙坪坝区井口镇工业园区豪爵摩托车店铺以550元的价格销赃。经重庆市沙坪坝区改革发展委员会认定,该车价值5100元。

2020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D7乡村凉皮附近一摩托车停车场,趁车主未拔走车钥匙,盗走一辆跃进牌YJ150-3B型摩托车,后将车骑行至沙坪坝区井口镇工业园区踏板车祥瑞车行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经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975元。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书、购买凭据、销赃照片、微信转账截图、车辆登记信息等书证证明了被告人田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盗摩托车为一辆新大洲-本田牌SDH125-65型摩托车,该车价值5100元;一辆跃进牌YJ150-3B型摩托车,该车价值1975元。田某某分别向姜某某、吕某某销赃上述摩托车的事实。

2.证人姜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证明了田某某向其销赃摩托车的事实和经过。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了田某某盗窃他人摩托车的事实和经过。

3.被害人阳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明自己摩托车被盗的事实和经过。

4.指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田某某两次实施盗窃的现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D7乡村凉皮附近一摩托车停车场。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了田某某两次实施盗窃的事实和经过。

6.视听资料证明了被告人田某某销赃上述摩托车的事实和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707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诗特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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