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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5月24日、2017年6月1日被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4000元,2017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黔江区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退回黔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车从黔江区舟白街道往马喇镇行驶,9时许到达马喇镇,在马喇镇吃完早饭后,便在马喇镇街上打听贩卖瓜子、核桃的生意。当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走到马喇派出所对面时,在路边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左边内侧荷包内露出一截钱包,遂产生盗窃的想法。田某某趁其在人群中行走时,从李某某右边插上前去,利用背对李某某的时机左手反向从李某某荷包里拿出钱包,将钱包揣在自己裤子左边口袋后迅速逃离现场。田某某得手后江盗窃来的钱包和手机(按键手机)扔到道路下的山林里,并把盗窃的现金160余元花光。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现场、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燕红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60237****);

2.案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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