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2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林某某、吴某某、欧某某、文某某、史某某、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田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多次窜至雨花区**健身房等地盗窃财物,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250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日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号***人文茶馆,溜门入室,在茶馆二楼吧台内盗得2瓶泸州老窖牌白酒、3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65元),3包张新发牌槟榔(价值人民币48元)。
(2)、2019年7月9日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居茶楼,翻窗入室,在茶楼一楼收银台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14包和天下香烟(价值人民币1187元)、9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196元),所得物品和现金均已挥霍。
(3)、2019年7月19日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再次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号**茶楼,翻窗入室,在茶楼一楼收银台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0元、6瓶无品牌白酒、一瓶轩尼诗XO洋酒、9包张新发牌槟榔(木糖醇2包价值人民币36元;20元包装4包价值人民币64元;30元包装3包价值人民币73元)、10包黄色芙蓉王香烟,所盗6瓶白酒被其销赃给雨花区骏怡酒店一楼“**”烟酒店的蔡某某,案发后被扣押;其余物品已被挥霍。
(4)、2019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健身房,溜门入室,在健身房2楼和3楼的办公室内盗得1台佳能牌照相机(价值人民币300元)、2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当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又在健身房2楼的吧台内盗得被害人欧某某放在此处的2包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76元)。得手后,被盗相机、电脑被被告人田某某后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所盗香烟则被其抽完。
(5)、2019年8月3日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号***火锅店,翻栏杆入室,在火锅店一楼收银台内盗得9包软蓝色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477元)、8包硬蓝色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46元)、6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130元),所得香烟均已抽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白酒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吴某某、欧某某、文某某、史某某、高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10月21日
附项: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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