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住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为了盗窃原油而购买了车牌号为黑A****6的黑色本田雅阁牌轿车,并驾驶该车来到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六厂矿区寻找作案地点。之后从林甸县**镇**五金日杂商店购买了编织袋,从其家中携带了铁锹、麻绳、胶皮手套。随后田某某又驾车来到提前踩点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采油六厂庆新小区西南侧喇L3-3066抽油机附近,将该抽油机南侧油坑内落地原油切块装进编织袋后放进黑A****6黑色本田雅阁牌轿车内拉走,并将该车藏匿在**镇镇直**油坊后侧伺机出售。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藏匿的偷油车辆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依法扣押,在车内起获的20袋原油重量为1吨已返还大庆油田第六采油厂。被告人田某某共盗窃原油重量1吨,价值人民币3,164.1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车辆黑A****6黑色本田雅阁轿车1辆、车内起获的20袋袋装原油(均为实物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丢失报告、被盗原油回收收据、检验报告、价格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车辆存放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进丰
检察官助理:程志强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林甸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车辆黑A****6黑色本田雅阁轿车1辆已被林甸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由该局保管,扣押清单附卷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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