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释放;2020年7月1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4日被该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翟某某(另案处理)在鼓楼区幕府南路中储电建泛悦广场工地盗窃钢材若干,二人被当场抓获,田某某被行政拘留五日。
2.2019 年8 月20 日晚,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翟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铁路桥下方附近高架桥上的地铁7 号线施工工地,将工地内螺纹钢13 根、铁架子1 个扔至桥下绿化带欲盗走,后被工地人员发现,田某某被当场抓获。
3.2020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小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内超威电池1组自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另,涉案超威电池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案发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郝某某、夏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翟某某、彭某某、肖某某、刘某某、解某甲、闫某某、解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6.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文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 勇
检察官助理:陈志强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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