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田某某在黑山县***乡***村***号其家院落大门外,看到同街居住的***村***号被害人王某某从自家院中走出。田某某便进入王某某院内,察看王某某房门未锁后,遂进入王某某家东屋,将炕上的一个蓝色音响上的红色读卡器及内存卡盗走。经鉴定,红色塑料读卡器价格人民币10元,内存卡价格人民币15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被黑山县公安局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读卡器及内存卡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入户盗窃他人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绍凯
检察官助理:苏博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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