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委**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有前科,2018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报经检察长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9日19时许,田某某到泸西县**镇**路(大仓菜市场对面靠下面)*******店旁边卖洋芋(卖姜)处,将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到***湿地公园拆电瓶丢弃该车辆,将电瓶卖往弥勒,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车价值2800元。
2、2019年8月16日8时许,田某某到泸西县**镇**街**号**号对面)门口,将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电动车是一辆红色的红润翔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该车骑到金马找施某某换毒品,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2000元。
3、2019年8月17日17时许,田某某到泸西县**镇**侧门停车场,将李某乙能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为一辆红色的上海三枪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该车骑到**公园一空地上拆电瓶丢弃车辆,将电瓶卖往弥勒,车已找回,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2200元。
4、2019年8月14日8时许,田某某到泸西县**镇***酒店门口,将赵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为一辆蓝色福思特牌三轮电动车,后将该车骑到弥勒卖掉,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2100元。
5、2019年8月10日14时许,田某某到泸西县**镇**侧门对面老印刷厂旁(垃圾桶处),将赵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为一辆红色帅克虎SK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该车骑到卫泸拆电瓶丢弃车辆,将电瓶卖往弥勒。该车已找回,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2600元。
6、2019年8月3日8时许,田某某到泸西县**镇**羊肉馆门口,将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盗走,被盗车辆为一辆蓝色格力亚牌电动车三轮车,后将该车骑到金马找施某某换毒品,该车已找回,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2800元。
7、2019年7月15日8时许,田某某到泸西县**镇***水果批发市场入口(靠***村方向)处,将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为一辆红色的金五星牌三轮电动车,后将该车骑到**县**砂场进口处拆卸电瓶丢弃车辆,电瓶卖往弥勒,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1100元。
8、2017年4月17日8时许,田某某到泸西县**镇***门口,将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到弥勒拆卸电瓶丢弃车辆,电瓶卖往弥勒,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2500元。
9、2017年4月12日14时许田某某到泸西县**镇**街中段(**街33号门口),将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盗走,被盗车辆为一辆红色的龙迈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该车辆骑到弥勒拆电瓶丢弃车辆,电瓶卖往弥勒,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1500元。
10、2017年4月6日9时许,田某某到泸西县**镇**市场**村方向)右边过道上,将李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盗走,被盗车辆为一辆红色平安福牌的三轮电动车,后将该车骑走拆电瓶丢弃车辆,电瓶卖往弥勒,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4600元。
11、2017年2月6日11时许,田某某到泸西县**镇**街**号(**早点对面)处,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为一辆红色的帅克虎牌SK60V120A型三轮电动车,后将该车骑到弥勒拆电瓶丢车车辆,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3000元。
12、2017年1月2日13时许,田某某到泸西县**镇**小区卢某某家门口,将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为一辆天蓝色格利雅电动车,后将该车骑到*****收费站拆电瓶丢弃车辆,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3200元。
13、2019年7月23日7时许,田某某伙同毕某某(在逃)到弥勒市**镇**市场**河鲜店门口,将李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为一辆军绿色盛象牌电动三轮车,后毕某某将该车骑走,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1800元。
14、2019年7月20日15时许,田某某伙同毕某某(在逃)到弥勒市**镇城东建材市场门口防盗门批发中心右侧墙角处,将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的鸣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到**市**镇***庄李某乙家房后拆电瓶丢弃车辆将电瓶卖掉,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1700元。
15、2019年6月12日20时许,田某某伙同毕某某(在逃)到弥勒市**镇**驾校对面的**不锈钢门市部门口,将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为一辆蓝色的兴鱼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该车骑到**市**镇**小区售楼部门口处拆电瓶丢弃车辆,将电瓶卖掉,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3300元。
16、2019年5月12日21时许,田某某伙同毕某某(在逃)到弥勒市**镇**驾校门口两颗电杆旁边(非机动车道上),将李某戊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橙红色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到**市**镇**社区**小组村民活动中心门口拆电瓶,将电瓶卖掉,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2200元。
17、2019年7月6日9时许,田某某伙同毕某某(在逃)到弥勒市**镇**市场**河鲜店对面的人行道上,将王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军绿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到**市**镇****老年活动室门口(**路路口)拆电瓶,将电瓶卖掉,后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26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吉某某、李某甲、施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李某乙能、赵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倪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辨认、检查、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绶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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