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曲靖市宣威市**道**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曲靖市沾益县**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曲靖市沾益县**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人在无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云******的江淮牌轻型货车、云******的猎豹汽车,将烟叶从曲靖市沾益县运输到楚雄州武定县出售。经称量,涉案烟叶净重3100千克,鉴定价值为110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20年1月2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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