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镇**村**号。2017年7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郑某某律师。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伙同同案人田某乙、田某丙(另案起诉)、田某丁、田南征、田某戊、田某己等40多名村民(均在逃)窜到普宁市高埔镇“乌石古”山地被害人田某庚违规建设的养殖场,以被害人田某庚违规建设的养殖场妨害到附近埋葬祖先的墓地为由,任意推毁田某庚被责令拆除但部分未拆除的养殖场墙体等建筑物,造成田某庚经济损失。经普宁市发张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修复被损坏建筑物共需人民币370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依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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