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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镇**村**号。2017年7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郑某某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2019年1月10日,本院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伙同同案人田某乙、田某丙(另案起诉)、田某丁、田南征、田某戊、田某己等40多名村民(均在逃)窜到普宁市高埔镇“乌石古”山地被害人田某庚违规建设的养殖场,以被害人田某庚违规建设的养殖场妨害到附近埋葬祖先的墓地为由,任意推毁田某庚被责令拆除但部分未拆除的养殖场墙体等建筑物,造成田某庚经济损失。经普宁市发张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修复被损坏建筑物共需人民币370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依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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