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8〕125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78********,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某某小区**室,保定市某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10月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苗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某某小区**室,保定市某某公司会计。2017年10月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某某大街**号,保定市某某公司总经理。2017年10月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室。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6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保定市某某公司原财务总监。2017年9月1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莲池区某某胡同**号。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苗某某、史某某、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我院于2018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8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2月9日、2018年4月23日、2018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3日至8月8日期间, 被告人田某某利用在保定市某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便利,非法侵占某某公司资金1043万元。
2.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利用在保定市某某公司担任会计、财务总监的便利,将某某公司资金82657.7万元用于投资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经认定收益为1769084.11元。
3.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被告人苗某某利用在保定市某某公司担任会计的便利,将某某公司资金3343万元用于投资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经认定收益为11967.71元。
4.2017年2月16日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利用担任保定市某某公司总经理的便利,非法挪用保定市某某公司资金75万元用于自己投资经营,所挪用资金已归还。
5.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在某某公司担任会计的便利,将某某公司资金400万元用于投资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经认定收益为25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保定市某某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挪用保定市某某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保定市某某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保定市某某公司资金,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保定市某某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娟
周 茜
2018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苗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0********;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9张,散页37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起诉书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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