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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等四人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19年12月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区**村农民。2019年12月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区**村农民。2019年12月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田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19年12月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田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  ,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醉酒驾驶冀F1****白色北京牌小型汽车机动车行驶至**线**村限宽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4mg/100ml。

2、2019年12月8日13时许,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警在**线**村依法执行公务时,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的白色北京越野车与满城区公安局警车(冀F****警)发生剐蹭,造成该警车损坏。在交警依法控制司机田某甲、高某某时,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高某某对执勤交警拉扯推搡。同时,被告人郭某某对执行公务的交警进行推搡,阻止交警将高某某带上警车,造成被告人高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何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于家庄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关于执法记录仪视频文字说明、河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关于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郭某某、高某某的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刘某丙、许某某、杭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郭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张某某、李某甲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郭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郭某某、高某某在交警依法执勤查酒驾的过程中,推搡拉扯交警,拒不配合其工作,并造成被告人高某某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园园

   2020年4月21日 

附:

1.田某甲、田某乙、高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29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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